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寫下人生最重要的企畫案-預立遺囑

作者:王梅

預立遺囑要趁早,並不是重症病人或老年人的專利。有哪些話要對心愛的人說,有哪些心願還沒實現,把想說的話即時表達,把想做的事及早安排,才不會措手不及。

「佛教蓮花臨終關懷基金會」曾經舉辦一項徵文活動,一位參賽者以「心願清單—死前要完成的十件事」得到佳作,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包括:向過去曾經傷害過的人道歉、重回童居地、和相愛的伴侶廝守、寫一本手札、解除個人電腦密碼等。

在花蓮擔任安寧志工的翁育慈,第一次寫遺囑是念護理學校的指定作業,她關在宿舍裡邊寫邊哭,在回顧的過程中,發現自己還有很多事沒做,很多好朋友很久沒見……,「那一陣子,瘋狂地很想去找那些老朋友,」翁育慈回憶。

自此以後,每年生日翁育慈照例修改一次遺囑,發現內容也隨著年紀、環境、價值觀改變,譬如「往生時該穿什麼衣服」已從她的遺囑中消失,她已不在乎。

預立遺囑就像定期做健康檢查,平時多留心,面臨生死關卡才不會有「不知從何說起」的無助與無奈。

人生最後企畫案

《追逐日光》(Chasing Daylight)是美國KPMG跨國企業總裁兼執行長尤金‧歐凱利(Eugene O’Kelly)生前遺作,當他得知罹患腦癌生命僅剩數月之後,為了避免臨終事情亂成一團,決定在自己還能控制的範圍內花時間安排最後的日子,有系統地處理「人生最後的企畫案」。

「假如死亡是我們所能做的最重要的決定之一,為什麼大多數人卻拋棄了這份責任呢?」他寓意深長地指出。

為了擬出這份企畫案,歐凱利認真思考了事情的優先順序,列出最後要完成的重要事項,決定把大多數時間用來陪伴最親愛的家人。另外,就是解開人際關係,和親朋好友道別。

他列出一張名單,分別與他們共進晚餐、打高爾夫球、一起觀看比賽、聊往事等,用不同方式向他們告別,「這是我最後一份心意,」他留下耐人尋味的一句話。

2004年10月,資深廣告人孫大偉在動完心肌梗塞手術後寫好遺囑,並在兩年後決定用騎單車環島一圈完成未竟之志。

孫大偉自承,少小離家多年,對往事有很多依戀。19天的環島單車旅行,一路走走停停,他刻意回到故鄉舊地重遊,重溫熟悉的人事景物,光顧自己過去最喜歡的小吃攤。單車環島回來以後,孫大偉發現積壓多年的鄉愁正逐漸淡去,連作夢都很少夢到過去,彷彿了結一項多年心願,不再有遺憾。

前立法委員盧修一則是決定多與親人、愛人相處,與朋友告別,並爬上玉山,看完台灣。

立遺囑前先溝通

若是從法律觀點來看,鑽研保障老年財產權的林瓊嘉律師提出警告,無遺囑死亡是很危險的事,過世後名下財產全數由法院強制分配執行。

從事貿易工作的趙麗莎在40歲那年立了第一次遺囑。那時候,趙麗莎每個月都在太平洋兩端飛來飛去,由於經常聽到空難,難保這種事自己不會碰到,每次上飛機前她一定向家人道別,因為很難說這是不是最後一次「再見」。她的遺囑只有很簡單的一句話:一切財產留給配偶。

2002年,趙麗莎被診斷出得了乳腺癌,4年後復發轉移到小腸。趙麗莎又立了第二次遺囑,內容大意不變,但把一些財務明細交代的更清楚,並且找了專業公證人確保遺囑法律效力。

2005年,趙麗莎的先生也罹患肺癌,治療後狀況恢復得不錯。他們夫婦把名下的銀行帳戶、不動產又去做了「生前信託」。

做完生前信託,趙麗莎只有兩個字形容:開心,總算把一件事終結了。他們夫婦決定提早退休,把餘生大部分的時間用來一起旅行。

所謂的生前信託,同樣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,好處是財產委託給專業人士管理,身後並負責執行分配遺產,並可省掉遺囑公證的手續費用。

有了處理遺產的經驗,趙麗莎建議,預立遺囑之前最好先與家人充分溝通,譬如「為什麼要分給誰多少?」「做這樣分配的理由?」,說得愈清楚,大家愈能心平氣和,才能避免日後造成家族摩擦。

趙麗莎一位好友的父親過世,兄弟姊妹各自繼承了上億的遺產,但還嫌父親分配不公,怨恨父親偏心,兄弟姊妹彼此產生嫌隙,有人甚至得了憂鬱症。

遺囑要隨時更新

此外,林瓊嘉律師提醒,立了遺囑之後要記得隨時追蹤更新,以確保其效力。

在法律上有很多關於遺產繼承順位的規定。林瓊嘉舉例,譬如很多人以為一旦配偶過世,可以自動繼承另一半的遺產,事實未必如此。

生存的配偶將依子女、往生者的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的次序,共同繼承;配偶如果沒有在二年內,行使民法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將無法優先分配一半的遺產。

還有,很多人以為姪兒對伯叔有繼承權,但繼承事件只有在往生者沒有子女,父母才有繼承權,姪兒對伯叔沒有繼承權。

此外,一旦分居、離異、生育子女、財務狀況變動或者法律有新增修訂條文等,也要記得即時修改遺囑內容。最後,切記一定要知會家人存放遺囑的位置,一旦遺失或忘了放在何處,等同無遺囑死亡,只得一切依法律規定執行,未必符合往生者的本意。

根據中華民國法律,只要年滿16歲並且未被法院宣告禁治產者,都可以預立「遺囑」(Will)和「生預囑」(Living Will)。遺囑原則上只有在去世之後才生效,譬如財產分配必須等到當事人死亡後才能執行,但醫療方式、財產管理、未成年子女的監護,在立遺囑人失失去意識能力時,仍具法律效力。

「生預囑」是立囑人活著的時候就已開始生效,其中包括將來為自己「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」、「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」及「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」,一旦自己罹患末期疾病,這些意願皆受到法律保障並可立即執行。

此外,遺囑共分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口授遺囑5種。

自書遺囑

必須要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,不可用打字或影印,詳細註明年、月、日,並需親自簽名,不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替,否則視為無效。若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,才算有效。

公證遺囑

必須有2人以上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旨意,並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,最後再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共同簽名。若是在無公證人之地,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。

密封遺囑

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,將其密封,於密封縫處簽名。需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,向公證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,公證人於封面註明遺囑提出之年月日,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共同簽名。密封遺囑必須在親屬會議或法院公證處才能打開,若有密封不全,則視為無效。

代筆遺囑

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旨意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共同簽名,註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。

口授遺囑

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,並口述遺囑旨意,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旨意據實做成筆記,並註明年月日,與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。或者,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與見證人姓名,全部予以錄音,將錄音帶當場密封,註明年月日,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密封處共同簽名。 預立遺囑可隨時變更或撤回,前後遺囑若有牴觸時,以後遺囑為主;遺囑人之行為與遺囑有牴處時,其牴處部分視為撤回;遺囑人故意破毀、塗銷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,遺囑視為撤回。

遺囑是遺囑人身後的交代,如果自己會寫字,以自書遺囑請求認證,最為簡便,遺囑經認證,可避免日後發生遺囑真假之爭議。 聲請手續如下:

一、遺囑人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之方式作成自書遺囑,可以複寫不可用打字,須多備二份,一份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存卷,一份送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。

二、遺囑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下列文件到場辦理:

1.財產證明文件,如建物權狀、土地權狀等。

2.財產價值證明文件,如房屋稅單、地價證明等。

3.可以看出有那些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。

三、向公證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,填寫後交服務台收件分案,分由公證人辦理。或向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求認證。

四、參考條文:民法第1138條、1141條、1144條、1187條、1190條及1223條。

五、認證費用為遺囑內所提到的財產價值依下列費率徵收:

20萬元以下者,500元。

20~50萬元者,1000元。

逾50~100萬元者,1500元。

逾100~200萬元者,2000元。

逾200~500萬元者,2500元。

逾500~1000萬元者,3000元。

逾1000~5000萬元者,其超過1000萬元部分,每1000萬元加收1000元;不滿1000萬元者,按1000萬元計算。

逾5000萬元者,其超過部份,每1000萬元加收500元;不滿1000萬元者,按1000萬元計算。

跟親愛的說再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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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因為認真面對死亡,使我們更加珍惜生命,盡心盡力活著。因為在未來的無限的生命裡,我們還會與親愛的再相見…

 

用自己的方式選擇離開

 

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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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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